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06民初518号
原告:**广,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7293886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盛**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60231541E)
法定代表人:孙利元,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30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3367344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7866328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乐文,黑龙江屈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诉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盛**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广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