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盛某某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市滴道区荣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4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盛**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佳木斯市向阳区红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60231541E。
法定代表人:孙利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销售副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荣新煤矿。
法定代表人:褚继月,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盛**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荣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盛**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荣新煤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盛**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304执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