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盛某某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盛**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皋催字第0022号
申请人:黑龙江盛**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红旗路9号龙煤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黑龙江盛**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如皋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09日依法决定受理,并于2014年09月09日发出挂失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且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如皋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的壹份票号为:31400051/20429893;出票人全称: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家港市金申铸锻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05月07日;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本票据所载明的款项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至本票据所载明的到期支付日满一个月后,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支付人如皋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应予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