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5民初1042号
原告:衡阳市明愉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易光雄,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政,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核工业宏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阳市明愉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核工业宏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衡阳市明愉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明愉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核工业宏华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明愉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衡阳市明愉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