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453号
原告: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131号明申中心大厦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9WX83。
负责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璐,公司员工。
被告: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民合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9592430W。
法定代表人:沈锦祥。
原告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4元,减半收取4632元,财产保全费3292元,合计7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夏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