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98常州市武进阳光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与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民初6398号
原告:常州市XXXX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邹区镇。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民合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XXXX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XXXX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XXXX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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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代家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