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284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启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启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书记员 陆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