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280号之二
原告: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紫竹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艾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婵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民合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锦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0元,减半收取13220元,由原告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