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91民初82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赛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皇营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县。
被告: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民合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县。
被告:山东联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工业园内B1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联众机械有限公司、***、***、***、**追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绪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文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