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

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武汉市中鑫弘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财保120号
申请人: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航空
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谢豪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小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9号。
法定代表人:燕建龙,该院院长。
原被申请人:武汉市中鑫弘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蔡晟。
原保全申请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综合研究院)因与武汉市中鑫弘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弘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17作出(2019)鄂01财保438号民事裁定,查封中鑫弘博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的46套房产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清单中即包括涉案房屋。2019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9〕鄂01执保8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中鑫弘博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的46套房产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止)。
采取上述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地质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认为本院在执行原保全申请人综合研究院对原被申请人中鑫弘博公司釆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中,湖北地质公司作为案外人对本院查封原被申请人中鑫弘博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的46套房产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案涉房屋的查封。本院经过审理,作出(2020)鄂01执异2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4栋2层(1)商铺、4栋1层(2)商铺、4栋1层(10)商铺、4栋2层(8)商铺、4栋2层(9)商铺房屋的执行。
本院(2020)鄂01执异29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地质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综合研究院的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4栋2层(1)商铺、4栋1层(2)商铺、4栋1层(10)商铺、4栋2层(8)商铺、4栋2层(9)商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绮雯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