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7354号之一
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第5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市江汉区老城故事小海鲜餐饮店,经营场所**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4号楼1层(07)商铺号。
经营者:**。
被告***、**市江汉区老城故事小海鲜餐饮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中鑫弘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诉被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市江汉区老城故事小海鲜餐饮店、第三人**市中鑫弘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9元,减半收取计2564.5元,由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胡 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