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

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某某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7354号之一 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第5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市江汉区老城故事小海鲜餐饮店,经营场所**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4号楼1层(07)商铺号。 经营者:**。 被告***、**市江汉区老城故事小海鲜餐饮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中鑫弘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诉被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市江汉区老城故事小海鲜餐饮店、第三人**市中鑫弘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9元,减半收取计2564.5元,由原告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胡 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