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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5217号 原告:***,女,地址:***4-2-203,联系方式:150XX****XX 被告:**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韩城镇农贸市场东侧,联系方式:138XX****XX、138XX****XX 法定代表人鄢**。 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北新东道31号,联系方式:031XXXX****、031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薛 硕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