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5217号
原告:***,女,地址:***4-2-203,联系方式:150XX****XX
被告:**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韩城镇农贸市场东侧,联系方式:138XX****XX、138XX****XX
法定代表人鄢**。
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北新东道31号,联系方式:031XXXX****、031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薛 硕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