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中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得军,总经理。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68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102.5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6月17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云军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懿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