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中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得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68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中醇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051.5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中醇新能源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云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