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886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守金,男,19767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北田乡大北召村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南小店村(小红门调压站)。

法定代表人:曹会增,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守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6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守金申请再审称,(一)张守金每年接受燃气公司的职业技能培训。(二)张守金对燃气公司把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从不知情。(三)张守金从2009年起就一直持加盖有燃气公司公章的工作证工作。(四)燃气公司所说的第三方从未与张守金签订过劳动合同。综上,张守金认为与燃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守金以其为燃气公司提供劳动、燃气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等为由主张其与燃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燃气公司不予认可。一、二审法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以及张守金与案外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张守金认可其工资系案外公司委托的张玉贤以现金形式发放、张守金参与的燃气用户拆改工程的相关工程承包协议等,认定双方在200911日至20187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本案实际。张守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守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张雅政

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史明鹭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