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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民终9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龙,男,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珍,系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张应龙与被上诉人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珍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光荣、被上诉人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添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徐红卫
审 判 员  杨 军
代理审判员  文 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