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添。
申请执行人: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洋力沃创客城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3545205727,住所地响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龙清。
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洋力沃创客城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21民初704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2018)苏0921执1955号执行案件,经查,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首查封了被这执行人江苏华洋力沃创客城控股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后因申请人申请将首查封的处置权移送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并对该拍卖款指定了分配方案。本院余款因江苏华洋力沃创客城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无财产反馈信息。
2021年7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华洋力沃创客城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内无财产执行。
2021年7月30日经查询响水县不动产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2021年7月30日,本院执行干警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2021年7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措施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予以认可。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并对该拍卖款指定了分配方案,已分配应分款项9,620,749.12元。本院已缴纳执行费72400元,余款9548349.12元发放给申请人。
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华洋力沃创客城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龙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如法院作出的上述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加荣
审判员 史伟冬
审判员 张文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