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美亿石材有限公司、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70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美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宝珠东路127-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盛,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521号三层H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庆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辉贤,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美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17024号民事裁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4078××××4048账户。经本院组织调解,烟台美亿石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1702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烟台美亿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4078××××4048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4078××××404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汝岳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