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62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周至县北大街南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西安市西安市周至县南大街北排,系原告之舅。
被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计1228.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左 春
书 记 员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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