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62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周至县北大街南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西安市西安市周至县南大街北排,系原告之舅。

被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计1228.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左 春

书 记 员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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