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7915号
原告: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9Q500K),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岩一村景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46368450F),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521号三层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顾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娟娟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