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财保33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521号三层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46368450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荆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5277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房集团荆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95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以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房集团荆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9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