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尖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达公司)与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力源公司已于2011年6月14日并更名称为鹤岗市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3年12月11日变更名称为鹤岗市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向汇能达公司释明,告知其变更被告名称,汇能达公司拒不变更,因本案汇能达公司所列被告主体错误,故本院裁定驳回汇能达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4元由原告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佳莹 人民陪审员  董钦颖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
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