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民初169号
原告: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彦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贵,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山河路50-9-40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仁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葵,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发华,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西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星光大道**国际经贸大厦****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善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宗佐,该公司法务。
原告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趣公司)与被告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真趣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申请追加广西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度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0年6月8日、8月17日组织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真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贵,被告信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葵、蔡发华,被告天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宗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真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信大公司、天度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对真趣公司的不利影响;2、赔偿真趣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支付真趣公司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4140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真趣公司明确其所称的“指定媒介”是指信大公司、天度公司的网站。事实与理由:真趣公司经商标局核准于2017年6月7日取得“JoySuch”商标,注册号为×××62,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保护类别为“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信大公司与真趣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有重叠,从事的是类似服务。真趣公司自2016年1月20日开始提供室内外位置服务,信大公司在其官网“www.99spw.com”中直接使用了真趣公司的商标“JoySuch”,并在商标下方添加“室内外位置服务方案提供商”的描述,说明信大公司从事的是和真趣公司同类服务的事实。信大公司未经真趣公司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擅自用“JoySuch”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真趣公司的合法权利。经查,天度公司为域名“www.99spw.com”的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信大公司辩称:一、信大公司不存在侵犯真趣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真趣公司公证保全的网站“www.99spw.com”不是信大公司的官网,信大公司也从未委托该域名所有人进行过任何商业推广活动。当信大公司收到诉状进行查询时,被诉侵权网页的内容已经删除。二、真趣公司的JoySuch商标,属于国际分类42类,JoySuch商标使用服务类别与被诉侵权网页上表述的“室内外位置服务方案提供商”不完全等同,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三、经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网站系天度公司所有,与信大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真趣公司对信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度公司辩称:一、天度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天度公司曾于2014年8月25日购买阿里云服务器(对应IP地址为121.40.131.13),该服务器于2019年1月24日到期,天度公司未续费,之后该服务器及对应的IP地址就不属于天度公司。但天度公司未及时解绑域名“www.99spw.com”对应的IP地址121.40.131.13,而信大公司网站域名对应的IP地址即为120.40.131.13,因此显示了信大公司的网站内容。但天度公司与信大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二、即使信大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天度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侵权行为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天度公司向信大公司提供了域名“www.99spw.com”的使用权,天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信大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无从采取措施,也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真趣公司对天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真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真趣公司与信大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双方为适格主体,以及双方的经营范围属于同类型;2、真趣公司官网的版权登记证书,证明真趣公司拥有官网的著作权;3、真趣公司的商标证书,证明真趣公司是JoySuch商标的权利人;4、(2020)苏苏中新证字第32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22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证明信大公司存在侵权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公证费费用;5、真趣公司的简介第一页,证明真趣公司的网页作品内容;6、真趣公司官网主页的截图,证明真趣公司官网的实际情况;7、对比分析,证明信大公司网站抄袭了真趣公司官网的内容;8、(2020)苏苏苏州证字第667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6679号公证书),证明信大公司官网内容;9、6679号公证书的公证费发票;10、律师代理协议;11、律师费发票,证据9-11证明合理维权支出;12、警告函,证明对于信大公司的侵权行为,真趣公司曾向其发出相关警告,由于信大公司逾期未签收导致退回。
信大公司对真趣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信大公司与真趣公司经营范围有部分相似,但不属于相关公众所理解的同类型情形;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认为“JoySuch”商标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真趣公司不能限制其他人在其他不同领域使用含有“JoySuch”的标识;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域名“www.99spw.com”的实际使用人为天度公司,与信大公司无关;对证据5、6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信大公司官网内容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对证据9、10、11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相关费用即使发生也应由真趣公司自行承担;对证据12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信大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警告函。
天度公司对真趣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信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站长之家域名查询截图;2、站长之家备案信息查询截图,证据1-2证明信大公司并非域名“www.99spw.com”所有权人,该域名系天度公司所有,且未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备案系统中备案;3、国际顶级域名证书;4、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查询截图,证据3-4证明信大公司系域名“xd98.net”的持有人,且该域名经合法备案使用;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信大公司的经营范围,证明信大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真趣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一致;6、律师函,证明信大公司与天度公司进行交涉过,信大公司与天度公司无任何关系;7、域名“www.99spw.com”无法访问的截图,证明该网站已无法打开;8、工业与信息化部域名备案系统查询截图,证明“www.99spw.com”域名目前未在工信部上域名系统中备案;9、“www.99spw.com”现网页截图,证明该域名目前显示的内容是天度公司的企业信息;10、站长之家截图,证明“www.99spw.com”对接的服务器IP地址是113.10.158.187,“www.xd98.net”对接的服务器IP地址是121.40.131.13。
真趣公司对信大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7、8、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查询时间不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而IP地址是可以更改的,故关联性有异议。
天度公司对信大公司提供的证据发展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天度公司是域名“www.99spw.com”的使用人,但没有向信大公司提供该域名的使用权,对于信大公司的网页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天度公司均不知情;对证据3-7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9、10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天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阿里云E**续费成功提醒,证明天度公司曾购买阿里云服务器,服务器对应的IP地址是121.40.131.13;2、云服务器到期提醒;3、阿里云E**释放通知,证据2-3证明天度公司购买的云服务器因为到期未续费于2019年1月24日被阿里云释放;4、西部数码域名解析日志,证明云服务器到期后,天度公司的域名“www.99spw.com”在2020年1月10日前一直解析到IP地址121.40.131.13;5、信大公司官网首页;6、SEO综合查询结果,证据5-6证明信大公司官网的IP地址是121.40.131.13,导致天度公司的“www.99spw.com”域名在2020年1月10日前指向的地址是121.40.131.13,也就是可以访问到“www.xd98.net”;7、阿里云服务器创建成功提醒,证明天度公司在2020年1月10日购买了阿里云服务器,IP地址为120.25.175.29;8、视频教程、文字教程,证明云服务器到期,天度公司停止续费后,由于天度公司没有及时变更域名“www.99spw.com”的IP地址,导致“www.99spw.com”解析到已属于信大公司的云服务器,可以该问到该服务器上的内容。
真趣公司对天度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信大公司对天度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只能证明2020年1月10日域名“www.99spw.com”与云服务器121.40.131.13解绑,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域名能够解析至云服务器121.40.131.13;对证据5-8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
本案审理中,真趣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本院查明注册商为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维公司)的域名“www.99spw.com”的使用者记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向西维公司出具调取证据函,要求西维公司提供相关信息。西维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供的域名信息显示,域名“www.99spw.com”的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到期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域名所有者为天度公司。
真趣公司、信大公司、天度公司均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举证作如下认证:对真趣公司、信大公司、天度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证明力综合全案案情予以确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商标的相关事实
2017年6月7日,真趣公司取得“JoySuch”商标注册证,注册号为第×××62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此外,真趣公司还在第35类注册了“JoySuch”商标,注册号为第19827291号,核定服务项目有: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6月21日到2027年6月20日。
二、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20年1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出具322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月6日,公证员童某、公证工作人员徐某和真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德乐在公证处,由操作人员詹贞珍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电脑,将电脑桌面截屏,并且以doc1(附件一)的文件名保存于桌面,2、打开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将出现的页面截屏,3、在搜索栏内输入“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并按回车键,将出现的页面截屏,4、点击上述页面中由上至下第三条链接“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将出现的页面屏幕分四次截屏,并将该网页实时打印(附件二,共四页),5、点击上述页面中“关于我们”,将出现的页面分七次截屏,并将该网页实时打印(附件三,共五页),将doc1实时打印。将操作过程中所得的文档刻录光盘交由公证员保管。322号公证书附件显示:域名“www.99spw.com”的网页右上角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左上角有“首页”、“信大云”、“资讯中心”、“加入我们”、“关于我们”、“官方服务热线:400-8288-398”等字样,图片上有“基于新一代定位技术的化工智能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等字样。进入“关于我们”页面,该网页头条位置的图片上有“JoySuch室内外位置服务方案提供商”等字样,图片下方有关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大科技”的介绍,“联系我们”中有官方服务热线、总机、市场邮箱、产品售后QQ群,以及“信大云”、“公众号”的二维码;该页面还有“招贤纳士”等招聘信息。真趣公司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2100元。
庭审中,信大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保全网页上关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介绍,信大公司的邮箱、服务热线等内容均是正确的。
2020年1月17日,真趣公司向信大公司邮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通知函》,该函因地址原因被原件退回。在审理中,真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函件。该函件内附网页截图,显示地址为“www://xd98.net/aboutus5.html”的网页右上角标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当中图片的显著位置有“JoySuch室内外位置服务方案提供商”字样,网页内容与上述公证保全的网页内容基本一致。
2020年6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出具667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1日,真趣公司委托其代理人石金贵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吴某公证人员邹某在公证处办公室,监督石金贵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电脑,新建docx文档,命名“苏州真趣网页截屏”;2、打开“Internet”浏览器,删除浏览历史记录等;3、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xd98.net”,对该页面进行截屏;4、打印截屏页面;5、关闭浏览器。公证书附件显示:域名“www.xd98.net”右上角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8288-398”字样,网页内容有“全方面解决企业问题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排查风险全部到位”、“高精度定位系统优势:厘米级定位精度高于传统定位技术,精准定位实时位置信息;一站式信息管理企业资产/设备/作业车辆/机器/人员等;实时数据分析企业信息数字化,实时查看动态数据分析;动态区域报警实现区域性管控预警,区域信息推送(禁区报警等)”、“我们承诺搭建安全化、智能化、数字化、人性化的平台,提供全面的定位组合方案,满足企业各种需求,提供精准数据分析,做到更好的服务品质!”等内容。真趣公司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2040元。
域名信息备案系统显示:域名“www.xd98.net”的主办单位为信大公司。通过网站“站长之家”的查询,域名“www.xd98.net”的IP地址为121.40.131.13,IP的物理位置为“浙江省杭州市阿里云”。
2014年8月25日,天度公司购买了阿里云服务器,IP地址为121.40.131.13。2019年1月9日,该云服务器到期,停止服务。2020年1月10日,天度公司购买了阿里云服务器,IP地址为120.25.175.29。通过网站“西部数码”的查询,2020年1月10日,域名“www.99spw.com”可以解析到IP地址121.40.131.13。天度公司解释,IP地址为121.40.131.13的云服务器从2019年1月起已不属于天度公司,但由于天度公司没有及时变更域名的IP地址,导致域名“www.99spw.com”解析到IP地址为121.40.131.13的云服务器,故可以直接访问到IP地址为121.40.131.13的网站上的内容。2020年1月10日后,天度公司购买了新的阿里云服务器,获得了新的IP地址,域名“www.99spw.com”就不再访问到IP地址为121.40.131.13的网站。
三、其他事实
真趣公司与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段和段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真趣公司与信大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事宜,聘请段和段所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代理费为2万元。2020年6月2日,段和段所向真趣公司出具了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真趣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与销售;网站设计与开发;承接网络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研发、销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机电一体化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
信大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及无线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物联网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不含在线数据);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
天度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网页设计;程序开发;平面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销售;办公设备、农副土特产品、服装、文化用品;房屋租赁;商铺租赁;厂房租赁;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二、信大公司、天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
一、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JoySuch”系以较大的字体放置于网页头条大图的显著位置,系商标性使用。且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因此,判断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点,在于其所标识的“室内外位置服务”与涉案商标所属的服务是否属于类似服务。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同时,在进行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知综合判断。本案中,真趣公司“JoySuch”商标注册在第35类和第42类,其中第42类×××62号“JoySuch”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等;而根据信大公司官网介绍,其可以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数字化的系统平台,以实现企业资产、设备、人员等的精确定位,故“室内外位置服务”应当是一种通过计算机系统操作而实现定位服务。因此,“室内外位置服务”与涉案×××62号“JoySuch”商标在服务的内容、方式上有较大的关联性,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提供的服务与涉案×××6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综上,被诉侵权行为系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62号“JoySuch”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
二、信大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公证保全网页上的内容全部指向信大公司,系为信大公司作网络宣传,网页中关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介绍,信大公司的邮箱、服务热线等内容亦与实际情况相符,信大公司系该网页的直接受益者,本院有理由相信该网页内容系由信大公司所提供的。
其次,诉讼中,信大公司与天度公司均确认,信大公司与天度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无任何合作关系。天度公司没有理由,更没有义务使用自己的域名为信大公司作网络宣传和推广活动。因此,天度公司关于其域名“www.99spw.com”可以看到信大公司网页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天度公司提供的域名解析日志等证据亦可以印证该解释,故本院予以采信。
再次,真趣公司向信大公司邮寄的警告函中的网页截图显示,网页“www://xd98.net/aboutus5.html”的右上角标注信大公司企业名称,当中图片的显著位置有“JoySuch室内外位置服务方案提供商”字样,网页内容与公证保全的网页内容基本一致。而信大公司认可“www.xd98.net”系其公司官网域名。该网页截图也可以印证系信大公司发布了被诉侵权网页。
三、天度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现在证据表明,被诉侵权网页系信大公司所为,故天度公司不存在直接商标侵权行为。而且,虽然天度公司未及时解绑其域名“www.99spw.com”与已经过期的阿里云服务器IP地址,但仅从该行为,天度公司无法预知其域名“www.99spw.com”可以跳转直接到信大公司页面,更无从得知该网页上存在着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无法认定天度公司存在商标侵权的故意。故,对于真趣公司提出的天度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信大公司责任的认定。
信大公司未经真趣公司许可,在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真趣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网页已不复存在,本院再行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对于真趣公司提出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诉侵权标识仅有一处且已删除,真趣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已实际造成混淆,或对涉案商标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故对真趣公司提出的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影响,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额。真趣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信大公司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并请求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额为2万元:1、涉案“JoySuch”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3、被诉侵权网页已经删除。真趣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相关合理费用241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4140元;
三、驳回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1442元,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信大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酆 芳
审判员 单甜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楚秦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