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2民初1564号
原告: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16-A4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邦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冀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邦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