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2632号
原告:安徽金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4号8幢2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金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金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因被告中***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注销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金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