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玉强钢结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215号

申请被执行人:安徽玉强钢结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53247658G。

法定代表人:周玉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拉林小区**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23692741Q。

法定代表人:孙鹏,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以南、青弯路以西2#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01555N。

负责人:刘明宙,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玉强钢结构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57.9元(其中工程款77790.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6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