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781执保81号 申请保全人:绥化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小区10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九环路48号2幢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新望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东岗嘉园一期学府路北数第一户(***派出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绥化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望农牧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铁力市人民法院(2023)黑0781民初7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潭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保全人**新望农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账户内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潭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新望农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账户内存款4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119557.1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