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强华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10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新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093797246。
法定代表人:黄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强华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彭南湖鸳鸯生态园**组织机构代码68621888-X。
法定代表人:钱明金,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强华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7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强华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强华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强华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强华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110执1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超
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审判员  张水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