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259号
原告: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勤俭路75号负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093797246。
法定代表人:黄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鹏,重庆市巴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南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308845P。
负责人:蒋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冰,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南彭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国盛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 幸 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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