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黑龙江金绿原饲料有限公司、安达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民终1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金绿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二公里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庆,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南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梁运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金绿原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达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黑龙江金绿原饲料有限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但未提交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提交,并且在本院重新指定的缴费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金绿原饲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