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执4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8月25日和1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0年8月26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0年8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通过以上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845000股千山退股票(已经质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但上述股票的上市公司面临退市,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2020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9612027.58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9612027.5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刘华波 审判员 魏小晓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