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74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邓秋生。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0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本金29540188.66元及利息损失、律师费、仲裁费等,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冻结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0900股南京新百股票及孳息并变价,变价款575 371.85元,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571 294.99元,缴纳申请执行费4076.86元。本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秋生、实际控制人贺唱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本院并于同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邓纯律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邓纯律师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告知邓纯律师因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秋生、实际控制人贺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07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邯郸龙悦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辉
审判员 侯成成
审判员 郭杰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官助理 申政伟
书记员 窦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