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9民终733号
上诉人***、***、新农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农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农创抚昌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练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12号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100元,上诉人新农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100元,上诉人新农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1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文建 审判员  涂青达 审判员  杨耀星
法官助理管林健 书记员汪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