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民初82号之一
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农创抚昌实业有限公司、新农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农创(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练菁、傅少军、严竟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赣10民初8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新农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农创(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新农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农创(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称,我们两公司现已不再是江西新农创抚昌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在退出时在江西新农创抚昌实业有限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认缴期并未届满。我们公司的股权转让并未侵害他人利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江西新农创抚昌实业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本案诉讼标的的证据,不应查封我们公司的财产,请求解除对我们两公司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措施是在诉讼阶段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两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属于实体审理中对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抗辩,不属于诉讼保全审查范围。本院(2019)赣10民初8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是应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作出,且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该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农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农创(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王一敏
审判员 万燕飞
审判员 黎 璆
书记员 李恒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