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983民初2512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对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农创抚昌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傅某某、新农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农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练某、严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983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983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书中“新农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正为“新农创(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卢桂根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