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268号
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河滨路北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99C。
法定代表人:袁显明,职位不详。
被告: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
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标的为49,980,316.04元,超过了作为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应当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秦远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冉红霞
书 记 员 张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