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跨时空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跨时空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信立百事德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跨时空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信立百事德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2384号
原告:**跨时空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静安路6号尚文科技大厦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信立百事德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静安路6号尚文科技大厦第17层17-B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清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净玲,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市武昌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跨时空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信立百事德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跨时空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不服**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6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2月23日诉至本院。被告**信立百事德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2月13日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原告**跨时空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被告**信立百事德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原告的(2018)鄂0106民初2262号劳动争议一案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鄂0106民初226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万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