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晨升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晨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3725号

原告: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资试验区(中心商务区)三百吨4-2304。

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珂,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蘂城区兴安镇张村北德定魏线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晨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