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3725号
原告: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资试验区(中心商务区)三百吨4-2304。
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珂,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蘂城区兴安镇张村北德定魏线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晨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鑫依隆(天津)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