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2529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乔装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浦路滨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宝成,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茂远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天乔装饰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茂远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天乔装饰成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乔装饰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15元,由原告浙江天乔装饰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兵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束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