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潜海。
被执行人高文争,男,汉族,1984年08月11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09月05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关于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高文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文争、***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