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3124号
原告: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96786458J。
法定代表人:余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龙、崔丽健(实习),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慕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