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执2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该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8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任 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