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坤粉末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1979号之一

原告:山东亿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围子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立民,总经理。

被告:扬州天坤粉末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工业区。

投资人:王兴勤。

原告山东亿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天坤粉末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亿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于2019年4月3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预付款4.08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一份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揽定做45万大卡燃气炉及其热风循环管路项目二套,合同总价136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预付总价30%作为预付款,被告应在收到货款3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三日内即2017年4月25日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4.08万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在30日内完成交货,且至今未向原告交货,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被告发函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将原告支付的预付款返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扬州天坤粉末机械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扬州市××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标的加工制作燃气加热炉,合同义务履行地及设备部件的加工行为地均在被告厂区完成,即实际履行地点为被告厂区,即扬州市××区。因此请求将该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承揽加工合同》,该合同中原、被告并未对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履行义务一方为承揽人方,本案中承揽方为被告方,故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江苏省扬州市××区,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