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恢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1月11日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深圳华鹊云医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工业园***技园7栋A座7楼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TMP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蝶变智慧医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工业园***技园7栋AzuoABCD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2078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华鹊云医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蝶变智慧医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7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70834.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2)粤0309执恢17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7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7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