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蝶变智慧医用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蝶变智慧医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2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深圳蝶变智慧医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详路清湖工业园***技园7栋A座7楼ABCD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2078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蝶变智慧医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调【2020】54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调【2020】54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调【2020】54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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