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法定代表人:林善绍。
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庆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后,申请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申请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力
审 判 员  张晓阳
审 判 员  黄荣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 雯
书 记 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