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2财保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

法定代表人:林善绍。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

被申请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邹志勇。

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川1802民初481号之二民事裁定,对案外人林善绍、姜珠云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13号)予以查封。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林善绍、姜珠云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13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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