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林善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文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尚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该传票由上诉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广签收。上诉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44780元,减半收取22390元,由上诉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 屹

审判员 汤 玉

审判员 陶明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