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802民初48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
法定代表人:林善绍。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
被申请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邹志勇。
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含质保金等)5,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含质保金等)5,0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9年5月2日止。
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垚
人民陪审员 陈雅红
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