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民初24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镇中兴村3组。
法定代表人:林善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万华,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大埔县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城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巫运发。
原告***诉被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埔县公路事务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 原
审判员 陈健平
审判员 丁红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腾燕